掌上梅州訊 男子黃某以修路、種果樹為由非法占用并毀壞農用地,近日被五華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黃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聘請挖土機毀壞五華縣某村一地的原有植被,在林地上開挖道路、水溝和果帶。經鑒定,該地被占用林地為生態公益林,總面積為52.055畝。其中,開挖道路占用林地面積5.915畝,種植果樹占用林地面積46.14畝。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毀壞,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黃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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