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部署、親自指揮,謀劃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和監督工作力度持續加大。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資源稅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作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5年起實施至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1日起實施,已經走過了35年的發展歷程。新修訂的森林法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適應我國森林功能定位轉變和林業發展需要,充分吸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等林業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建立了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完善了森林權屬制度和林木采伐等林業管理制度,加大了森林資源保護和造林綠化力度,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障我國森林生態安全,發揮森林多種功能,推動現代林業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修訂亮點
修訂亮點
一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
在此次修訂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本條修改之處是:一是增加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二是將“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修改為“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三是將“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調整到第四章第二十八條并作了修改。
本次修法一大亮點就是首次將植樹節納入了植樹節的相關規定,即本法第十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將植樹節上升為專門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植樹造林、愛林護林的意識。
二 森林分類經營管理
我國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實踐已經有二十多年。早在1995年,原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林業部聯合頒布的《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中提出“森林資源培育要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產經營目的劃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實施分類經營,分類管理”。1999年,原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全國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實施林業分類經營的具體措施,要求各地開展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全國據此開展了首次森林分類區劃界定,為實施林業分類經營和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打下了基礎。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將全國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兩大類,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該決定的精神,在總結以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04年,原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制定了《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現已廢止),明確了公益林劃定的原則和標準。2009年、2017年為適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需要,上述兩部門對《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同時,加強對公益林的管理,于2013年印發《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實踐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建立了公益林管護的機制。各省建立了公益林管護制度,層層落實了責任制,建立了公示制度,強化了社會監督。二是建立了調動林農保護公益林積極性的補償機制。按照一定標準對公益林進行補償。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林農因保護公益林而產生的損失,調動了林農參與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積極性。三是保護公益林的成效明顯。通過實施嚴格保護,公益林資源總量穩步增長,林分結構得到改善,質量逐步提升,從而更好地發揮了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四是對商品林經營管理予以適度放活,較好地滿足了社會對林產品需求,有利于林農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經營管理,幫助林農增加收入。
本次森林法修改,總結多年來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實踐經驗,將其作為法律規范予以穩定下來,為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森林分類經營管理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森林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屬于商品林。”所以,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分為兩類,即公益林和商品林;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以外的林木,不再進行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兩類劃分。公益林由國家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予以劃定,劃定的主體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的主體無權劃定公益林。除公益林外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則定性為商品林。
三 加強產權保護
新修訂的森林法增加“森林權屬”一章,明確森林權屬,并對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統一登記,核發證書,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國農村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要求作了修改完善,進一步放活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促進森林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同事,本次修訂新增規定了由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的權利以及流轉,明確了集體統一經營林地的法律地位,規定了集體統一經營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流轉程序和方式。明確了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了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防止侵害農村集體經營組織及成員的合法權益。
本次修法在認真總結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的生態效益補償促進森林生態環境保護。
四 推進國土綠化,提高森林質量
改革林木采伐許可制度,也是本次森林法修改的焦點。本次修訂仍然保留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憑證采伐制度。主要理由:一是從國情林情看,我國缺林少綠、生態脆弱。通過實行憑證采伐,將森林分類經營、分類管理、分區施策的政策和要求落實到位,減少不合理的森林資源消耗,維護和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二是憑證采伐是森林保護管理的有效方法。通過核發采伐許可證,林業部門可以快速、準確地掌握森林資源消耗,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三是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有效地保護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采伐許可證標明了采伐的地點、林種、面積等情況,可以規范采伐行為,提高伐區作業質量,促進采伐跡地及時更新。四是破壞林木案件居高不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形勢仍十分嚴峻。
新法還注重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堅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如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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